“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组数据的确权授权是发展的核心问题。”近日,在2023(第九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院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新宝如是说。
张新宝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两年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20条”)是一份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张新宝指出,“数据20条”的基本精神有六点:(1)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潜能,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2)遵循发展规律,创新制度安排;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完善治理体系,保障安全发展;深化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3)通过“结构性分置”建立确权与授权机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4)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流通和交易制度。(5)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6)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与保障措施。
“数据20条”根据数据持有主体的不同,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对于公共数据,“数据20条”从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强调了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及个人隐私、公共安全的保护问题。其中提到,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强化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
“公共数据包括公共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公共数据的授权,核心是平台与相关制度的建设。”张新宝表示,在平台方面,当前以两种平台为主流,一种是政府直接搭建的平台,另一种是政府支持、指导事业单位或非盈利企业建设的平台。结合“数据20条”,在这两种平台上,公共数据应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此类方式能够较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用“可用不可见”的方式实现数据利用。
谈到企业数据的确权授权问题,张新宝指出,首先应确认企业数据财产权是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定下来是谁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数据资源,否则可能会形成丛林规则,有技术优势的大型企业可能会利用技术手段垄断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等等,而中小企业的数据利用会面临难题。”
张新宝认为,对企业数据权利的确认,是确认企业对相关数据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这样的财产权不基于的约定而产生,而是由法律确认。这样的财产权利是一种与物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
“企业数据的定义包括狭义和广义。狭义的企业数据指企业在经营活动、生产活动中自己积累的数据。广义的企业数据还应包括企业收集的个人信息数据、合法取得并进行过处理的公共数据以及通过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的数据,并应得到确权保护。”张新宝指出,对于广义的企业数据,多数情况下要采用“可用不可见”的模型利用与验证作为交易(服务)方式。
在会上,张新宝还分析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数据”三者的概念。他表示,在大多数语境下,“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含义相同,而“个人信息数据”是数据财产和数字经济的论域中使用的概念,是指作为个人信息载体的数据,一般由数据处理者通过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获取。采用“个人信息数据”的概念,意味着一方面此类信息是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受个人一定程度的支配;另一方面,此类个人信息已经被数据处理者(通常是企业)所收集处理,构成企业数据财产的一部分。
围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张新宝强调,应该对个人信息中的敏感个人信息、私密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对企业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强化,即“两头强化”。同时,应注意平衡个人、企业、国家管理方面的各方利益,即“三方平衡”。
他还指出,个人信息数据同时承载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应按照“人财两分”理论对利益作出合理分配、对权利作出正确配置。在对个人信息数据作出权利配置时,应将人格利益配置给个人,同时将财产利益配置给作出劳动投入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
“不将财产利益配置给个人,一是基于个人信息中财产的稀薄性,二是基于给个人配置财产利益导致的个人不平等以及高昂的治理成本。将财产利益配置给数据处理者,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张新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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