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杀人的曾春亮于前一段时间正式落网,而在处理曾春亮案件过程中的民警被大众质疑是否有渎职的可能,在曾春亮杀人前康家人便已经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而民警只是将此归为非法侵犯公民住宅,最多属于治安案件,之后悲剧酿成。9日警方对于民警是否渎职进行回应,警方称曾春亮案办案民警有瑕疵,但没有渎职的情况。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警方称曾春亮案办案民警有瑕疵
2020年8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系列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围捕抓获。
鉴于案情重大,江西省公安厅决定提级侦查,成立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精干力量组成的专案组,并将案件指定宜春丰城市公安局管辖。
8月19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春亮批准逮捕。当日,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在系列杀人案中,曾春亮先后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康女士的父母于8月8日被曾春亮残忍杀害,她曾向记者表示,7月22日曾春亮便曾到她家疑似盗窃,当时家人已经报警,但8月8日曾春亮再次来到家中,杀害了康女士的父母并重伤了康女士的外甥。
8月29日,针对乐安警方在此案中是否渎职,被害者家属请求由异地有关部门负责调查。被害者家属康女士表示,如果乐安警方在康家第一次报警后及时对曾春亮采取强制措施,后面两起凶杀案就不会发生。
9月9日,康女士和其他家属来到丰城市公安局,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警方告诉我们,曾春亮的案件已经侦破了。丰城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说,目前他们调查了7月22日至8月8日期间,乐安警方的工作情况,确认工作中存在瑕疵,但没有渎职的情况。”
此前报道:
警方是否存在懈怠,以至让小案变成了大案
8月16日下午,此前先后残忍杀害3人,并在逃亡过程中间接导致一名辅警意外身亡的重案嫌犯曾春亮,终于在首次杀人8天之后,于江西抚州乐安县一处警方设卡的路口落网。曾春亮的归案,对当地居民而言,意味着不必再每天提心吊胆,被害人的亲朋好友也总算等到了应有的交代。
一个残忍、危险的凶徒落入法网,按理说是个令人欣慰的好消息。参与追捕的公安干警,也理应得到相应的赞赏与犒劳。然而,对于江西抚州这起案件,社会大众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反应。尽管曾春亮在警方的层层布控下最终被抓,但舆论场上对当地警方“不作为”的质疑并未消散。
抚州公安之所以在本案中备受非议,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前期办案流程存在一定瑕疵。事实上,曾春亮在犯下首起杀人案前,便曾在7月22日进入受害者家中作案,不仅拿走了部分财物,还打伤了后来的死者之一。事件发生后,受害者的家属立即向警方报案,锁定了曾春亮的身份。然而,此后两周多的时间里,警方一直没有抓获曾春亮——直到8月8日凶案发生。
杀人之前,曾春亮便已经是被警方立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受害者家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监控记录,8月7日,嫌犯曾春亮还在蕉坑乡自由活动,认为此案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在这种情况下,警方未能将嫌疑人抓获归案,阻止其进一步犯罪行为,既引发了受害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也给社会大众留下了很不好的观感。
在公众看来,倘若警方在曾春亮第一次作案之后,就对这起“小案”给予高度重视,后来造成多人死亡的悲剧,很可能根本不会发生。为此,有关部门应积极调查其早期办案工作是否存在懈怠,以至于让“小案”变成了“大案”。
此外,杀人案件发生之后,抚州公安官方微博的不当言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舆论起到了“火上浇油”的负面作用。当时,面对网友的质疑,官微不仅没有表达痛心与歉意,反而给出了“你行你上”式的回复,对网友讽刺挖苦了起来。
其实,如果当时抚州公安能及时反思自身不足,网友未必不能对其工作上的难处给予理解。遗憾的是,抚州公安并没有拿出对社会负责的应有态度,反而制造了新的社会矛盾,这才导致了负面舆情的集中爆发。
针对前期办案工作中的不足,当地警方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展开全面的调查与检讨。面对曾春亮在首次作案后逍遥法外数周的事实,不论是否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当地警方都应设法提高办案水平,加强对“小案”的重视,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当地人民的安全。
与此同时,对于政务新媒体运营工作,有关负责人也应认真思考:警方开设微博账号的目的,到底是通过社交媒体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还是和网友“打嘴仗”?
民警是否渎职
法律说了算!
根据收集到网络情况,康家人认为公安渎职的情况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7月22日的时候,康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说曾春亮早上进入康家,康母在驱赶他的过程中,被曾压在地上打过,他自己说来康家是“睡觉”,威胁康家人:“如果报警,就杀你全家。被康家放行后逃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认为这是非法侵犯公民住宅,最多属于治安案件。康家人又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大队立案了,康家又发现可曾春亮留在床下的作案工具,认定为是盗窃案件,刑警开始着手要抓曾春亮,但始终没有找到。
第二,8月8日这一天,四处躲藏公安的曾春亮再次出现在康家。监控视频显示,他随身带着刀和锤子,脖子上挂着毛巾,这次是他要来血洗康家,报复他们报警。康家夫妇和他们的外孙倒在血泊中,夫妇二人死亡,凶手就是曾春亮。随后,曾春亮又杀死一个扶贫干部。
被害人女儿康某认为,我们在7月22日、23日、24日三天都像警方报警,可在8月8日这天,曾春亮还在逍遥法外,说明此事儿没有受到警方重视,这其中是否属于渎职,请有关部门确定。
康家人的观点,得到了网络上很多人士的支持。但一些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士对此也提出不同意见,其中有人认为:
公安派出所开始对曾春亮“睡觉”行为属于一种初步判断,在没有获得重要的犯罪线索前,应该允许有这样的判断。当认识到藏在床下的犯罪工具后,刑警大队就接过来这起案件,这其中的行为都是正常的。
根据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已经按照盗窃罪立案了,立案后布控措施,让曾春亮感到了生存的威胁,这才铤而走险。
这时曾春亮是一个一般的盗窃犯罪嫌疑人(未遂),将其列为网络通缉,当其出现时,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退一步说,这一阶段曾春亮被抓获了,检察机关也难以对其批准逮捕,因为他说自己是来“睡觉”的,盗窃没有实施完毕,盗窃罪的形成还有数额限制,这样的情形应该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检察机关难以批捕。
2019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他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张检察长的观点,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判断的依据。因此,当地公安机关把曾春亮没有能履行完毕的盗窃立为刑事案件,也是有法律风险的,立为刑事案件,说明对康家报案的重视。
康家人无疑是这起血案的悲惨受害者,他们的遭遇令人同情。康家女儿认为,他们报警了,警方就应该把曾春亮抓到,但警方没有抓到,才发生了后面的血案,对此警方应该承担责任。
打击犯罪确实是警方的重要职责,但只要报警警察就要把犯罪嫌疑人抓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曾春亮只是一个盗窃未遂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得到批捕都难说,警方不可能投入全部精力去抓他。如果这样,当地再增加多少倍的警察也不够用。如果把所有的小案件都当成了惊天大案来搞,出现了大案子该怎么搞呢?
因此,当地检察机关、纪委和上级公安的介入调查,是回应某种期待,是应对舆情所采取的措施,但这种调查要不枉不偏,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不能只考虑平息某种情绪,就断然行事,从而造成新的舆情。当然,排除个别办案人受到一些纪律处分,但追究法律责任,应该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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