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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经济的全球治理
发布时间:2024-12-0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经济的全球治理

摘要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高速发展,跨境数字平台企业的规模不断增长,不仅在促进经济发展上发挥重要作用,其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扩大,因此成为国际政治力量博弈的重要筹码。首先,分别分析了中国与美国、美国与欧盟、中国与欧盟间平台经济的竞合现状及趋势,并发现目前中美竞争较多、合作较少,美欧分歧正逐渐扩大,但中欧合作空间广阔。然后,进一步分析大国博弈造成的平台经济全球治理困境,具体表现为难以形成治理规则、难以建立治理框架、难以构建治理机制,并提出可尝试通过区域性协定和非正式规则突破目前的治理困境。最后,针对中国应主动参与、推进平台经济的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从完善平台经济国内监管框架和推动平台经济国际合作两个维度提出数字经济时代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平台经济发展路径。

一、研究背景

因行业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外部性等垄断特征,平台经济逐步与国家力量绑定。在全球经济朝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平台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各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其依托用户规模和粘性取得的影响力更是不容小觑。互联网平台企业不仅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引擎,还承载着科技、信息和文化传播的功能。也正因如此,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大国竞争和国际政治博弈的焦点领域。2020年初,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以国家安全为由签署行政命令,禁止美国人与中国平台企业字节跳动和腾讯两家企业进行交易。拜登上任后则是以数据安全为由,通过新的行政命令限制和约束中国平台企业在美国经营。显然,美国联邦政府试图以国家力量制裁来自中国的平台企业。

二、平台经济的大国博弈与“三国演义”:中美欧平台经济的竞合与现状

(一)

中美平台经济的竞合机制及其特征:多维度竞争,小范围合作

在经济上,美国把制裁跨国平台企业作为打击中国和维护美国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在高科技领域,一旦行业内出现威胁美国地位的大型企业,美国常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其进行打击,美国对阿尔斯通和华为的打击就是典型案例。在平台经济领域,抖音“Tiktok”依靠算法优势,在三年内就吸引了超亿名美国用户下载,成为短视频平台的领跑者。在此背景下,2020年8月,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就以国家安全为由,提出如不出售Tiktok,将直接对其进行封杀的行政命令。

在国际政治上

美国把社交媒体平台作为舆论战的重要工具,并利用平台散播对中国不利的言论。美国近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以国务院为主导的全方位对华舆论作战体系。据统计,中国是特朗普总统在社交媒体上提及频率最高的国家,而且几乎都是较为负面的消息。

在意识形态上

美国在潜移默化地通过社交平台输出其价值观和政治观点,干涉他国的选举和内政。中美在意识形态上分属两个不同阵营,中国近几十年来取得的重大成就与美国经济增长相对停滞形成了鲜明对比,许多欠发达国家开始学习中国的经济增长经验。在此背景下,美国逐渐失去对其制度的自信,开始在各大平台上鼓吹“中国威胁论”,以维护美国霸权。

(二)

美欧平台经济的竞合机制及其特征:分歧逐渐加剧

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议题上,欧美冲突正在逐渐加剧。作为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既得利益者,反垄断会威胁美国平台巨头的市场地位,因此虽然美国在国内提出了平台反垄断的概念,但实质上却表里不一,其国内的反垄断力度并不强。欧盟现阶段对平台巨头的反垄断监管则较为严格。虽然欧盟是平台企业的重要市场,但目前全球性平台巨头企业中几乎没有欧盟企业,因此,反垄断是符合欧盟自身的利益的:只有打破了垄断,提升市场竞争度,欧盟才有可能孕育自己的平台企业以及让本土企业进入市场。在数据和隐私管理上,美国一直鼓励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欧洲则越来越重视数字主权、数据主权和隐私保护,使美欧之间的分歧不断扩大。

(三)

中欧平台经济的竞合机制及其特征:合作空间广阔

共同反对美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霸权地位是中欧的共同目标。为了应对美国的数字霸权策略,2021年3月欧盟提出“数字十年”计划,并开始实施“欧盟数字主权策略”,在国际上,欧盟倾向于保持中立,希望数字经济领域朝多极化发展。中国把欧洲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在平台经济领域,美国巨头的垄断市场地位给中欧都带来了负面影响,也扩大了中欧合作的空间。近年来,中欧都在不断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监管力度,并一致主张应在互联网平台上赋予国家更大的监管权力,都较强调网络空间主权、数据主权和数字主权。

三、平台经济全球治理的困境及突破

现阶段,中美欧三大经济体的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冲突使平台经济全球治理规则、框架和制度都难以形成,但各国仍可通过非正式规则和区域性框架来逐步突破全球平台经济治理困境。

(一)

以区域性协定推动平台经济全球治理

在平台经济领域,区域治理的难度要明显小于全球治理的难度。治理观念相同的国家可通过制定区域性协议,弥补全球治理供应不足的情况。在具体的平台内容治理议题上,大国由于利益冲突,呈现出不同的治理偏好,因此在许多领域无法达成全球性协议,但偏好相同或类似的国家仍可通过区域性协议,制定治理规则,从而推动全球治理机制的形成。中国参与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就是以区域治理推动全球治理的案例之一。虽然大国博弈阻碍了平台经济全球治理机制形成,但只要国家和区域之间存在共同利益诉求与相似的治理理念,就可以通过发起或加入区域性协议,更主动地推进平台经济的全球治理。

(二)

以非正式规则推动平台经济全球治理

虽然中美欧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大了达成全球性正式规则的难度,但全球仍可通过非正式规则,积极推动平台经济全球治理规则的形成。例如,在仇恨言论、反疫苗等有害内容治理上,虽然全球大部分用户存在共识,但美国等西方国家出于言论自由等因素影响,拒绝使用正式规则对其进行治理,导致全球统一规则缺乏,这时非正式规则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平台巨头企业出于维护大部分用户权益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会倾向于主动通过非正式规则对平台有害内容进行治理,例如2017年美国弗吉尼亚州Charlottesville首次发生白人至上主义者通过社交平台策划的汽车袭击案后,Facebook、Twitter和Youtube等大型平台企业已意识到仇恨言论的危害性,并制定了针对仇恨言论的非正式规则,开始对其进行整治,以防止其影响扩大。

四、参与平台经济全球治理的中国路径

(一)

构建更完整的平台经济国内监管框架

在反垄断规制上,美国作为世界首个通过反垄断法的国家,其成功及失败的案例值得中国借鉴与参考。美国的反垄断法针对科技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商户签订排他性协议,侵蚀中小企业甚至新兴企业空间等行为作出了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此经验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同时,中国也应吸取其失败的教训,在美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只有被兼并的公司达到一定的规模,反垄断法才有权利对其进行审核。

但在平台经济领域,由于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简单快速的一站式体服务,致使在位平台企业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更倾向于横向拓展服务,通过兼并来获得范围经济优势。其中Facebook对What's App和Instagram的收购就属于较为典型的案例。然而,美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却无法介入和阻止这类兼并,因为横向兼并时,被兼并的公司所处的市场与在位企业不同,往往达不到反垄断法介入的标准。为此,中国应吸取其教训,不断改进反垄断法,防止大型平台企业利用既有优势,进行与范围经济相关的兼并。

欧洲较早关注跨境平台企业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其经验值得中国借鉴。早在1973年瑞典就颁布了《数据法》,1978年法国颁布了《数据处理、档案及自由法》,1984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在数字经济时代,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中国提供了可参考的样本。

(二)

积极推动平台经济全球治理与合作

    
首先

在平台内容全球治理上,中国应积极参与并推动制定更具有普适性的、适用于内容管理的“宪法”,赋予各国在本国境内管理平台内容的权力。例如在内容治理上,即使全球难以在何为有害内容上达成共识,也并非意味着不能建立全球平台内容治理框架,以控制平台内容的负外部性。现行规则没有赋予国家治理跨国平台言论的权力,平台内容治理仍以自治为主导。全球可以借鉴电信业的治理经验,赋予国家权力,以减少有害信息的负面影响。在电信服务上,全球规则赋予了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权力,例如ITU(国际电信联盟)在2012年的《国际电信规则》中给予了所有国家拦截垃圾邮件的权力。

    
其次

中国和中国平台企业应更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及其规则制定过程。中国申请加入DEPA是继2021年9月中国提出申请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后,在亚太地区又一个领先于美国争取主动权的举动,这是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规则构建过程中争取话语权的关键一步。近年来,中美两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作为世界第二大数字经济国的中国应更积极的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最后

在平台内容治理上,中国也应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通过关键词过滤、人工智能识别等技术进步丰富全球治理的方法和手段。由于平台内容大多由用户生成,信息量巨大,因此部分学者认为,即使有全球政策和国内政策,这些政策很可能也难以执行,但事实上科技进步也创新了内容治理的方式,关键词过滤、人工智能识别等技术的发展会大幅度提高平台内容治理的效率。

作者:裴丹、陈伟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

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制度型开放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创新研究”(20&ZD061);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新基建’新型基础设施:产业组织结构、市场结构与机制设计”(2022A1515110978);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全球治理与人类命运共同体重点实验室和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2022年度特别委托项目(GD22TWCXGC12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原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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