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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协柞水县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04-12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协党组是党在政协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政协党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县政协各项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好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县政协党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在县委的领导下履职尽责、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县委的决议决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推动柞水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六)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主席会议成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县政协的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研究决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和全国政协党组、省政协党组、市政协党组有关工作要求,学习市委、县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以及市委、县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提出县政协全年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总结,并向中共柞水县委报告。

三)研究决定县政协重要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等,提出向县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交的重要建议。

(四)研究讨论县政协同参加政协的县级部门单位、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联络和协作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讨论县政协工作机构设置和变更等有关问题,讨论决定有关人事事项。

(六)研究决定政协机关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及加强党组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措施。

(八)研究县政协委员的思想动态,组织县政协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在政协的会议和活动中,认真贯彻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九)研究提出对违纪违法、违反《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的委员的处理意见。

(十)领导县政协机关党组的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县政协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县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对执行县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实行专题报告。第九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须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原则上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党组书记决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人事、党员处分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列席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讨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议题,讨论其他议题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实行召集人末位表态制,须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表态。表决结果和党组成员个人意见应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对重要问题持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重新表决。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准确、全面,讨论重大事项时要如实记录每一位党组成员的意见和会议的决定,对不同意见特别载明。第二十条 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印发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项,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通报未出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决策在执行落实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县委领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