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类投资基金设立条件有什么
公司制股权类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如下:
1、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
2、有符合规定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3、须向管理部门备案;
4、符合法律规定;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
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条件有什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于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只会使股东的发生变化,没有新股东的加入,不会改变公司人合性的基础。因此,对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的,除了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会有新的股东进入公司,这必将改变公司原有的人合性基础,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否则违背法律规定程序的,很可能会导致无法履行。
(1)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指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股东的人数,并非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实行“股东多数决”并不是“资本多数决”,原因仍在于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基础。
(2)其他股东就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进行意思表示。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有。无论是同意转让的股东,还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优先购买权仍是基于人合性的考虑。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1、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绝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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