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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压实网约车聚合..责任
供给侧强化消费权益保护基础
中消协围绕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
关于规范管理网约车聚合..有关通知开展社会监督
针对网约车聚合..服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网约车聚合..规范管理工作”、“压实企业责任,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协同配合,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底线思维,切实维护行业安全稳定”五个方面对网约车聚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网约车聚合..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网约车聚合..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有利于中小规模的网约车..参与市场竞争,丰富了供给。《通知》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肯定了网约车聚合..这种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对网约车聚合..及合作网约车..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出行消费是消费者的重要生活消费场景。针对网约车聚合..的兴起及快速发展,根据五部门《通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相关网约车聚合..及合作网约车..公司应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出行消费体验,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共同做好网约车聚合..社会监督工作。
一、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消费权益保护的规定,适用于网约车聚合..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网约车聚合..的经营者应高度重视、主动落实。其他法律法规对网约车聚合..有更具体明确规定的,社会各界可以据此更直接对网约车聚合..进行监督。
二、网约车..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有直接的管理和核验责任,应是第一责任人。网约车聚合..及合作网约车..公司有义务如实向乘客提供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基本信息。网约车聚合..对相关网约车..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公司。网约车..公司对本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的资质承担责任。网约车聚合..督促合作网约车..合理、有效落实核验责任。
三、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消费者因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损害并要求网约车聚合..提供合作网约车..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聚合..应当提供。如不能提供,网约车聚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应在损害确定、证据留存、履行程度等方面严谨规范,避免日后出现争议,甚至出现执行回转等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发生。
四、用好首问负责制度避免推诿扯皮,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网约车聚合..及合作网约车..公司应结合各自服务内容,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的咨询投诉,主动听取消费者意见建议,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亮证、亮照、亮规则”是网约车聚合..法定义务。网约车聚合..应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及相关网页显著位置展示合作网约车..公司名称、网约车APP名称、网约车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聚合..用户协议、服务规则、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六、网约车聚合..及合作网约车..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网约车聚合..及合作网约车..公司应予落实明码标价等要求,不得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网约车聚合..不得干预网约车..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网约车聚合..作为网络交易..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既要惠及个体消费者,也要有利于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整体长期利益的实现。
七、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约车聚合..及合作网约车..公司需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新华社
|编辑:董长禄 吉晓贝(实习)
|校对:任梦瑶(实习)
|责编:徐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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