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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新风险
2024-12-02 21:17  浏览:105

“该App要求我必须填写姓名、职业、学习目的、英语水平等内容才能完成登录。”罗某认为,这属于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故将App运营者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新风险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首次登录页面设置相关个人信息收集界面,App运营者未提供跳过或拒绝等选项,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强制收集,不产生获取有效授权同意的效力,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900元。  

赵瑞罡介绍,2018年9月至2023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58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纠纷集中在互联网平台,以互联网企业为主要被诉主体,涉诉个人信息类型和侵权形态较为多样,相关纠纷覆盖了社交、电商、金融、移动办公、在线教育等众多行业和领域。“有的金融企业被诉存在信息泄露问题,致使用户遭遇电信诈骗;有的电商平台被诉频繁拨打用户电话,不当使用或泄露个人信息。”赵瑞罡说,这些情况都反映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频繁,引发个人信息纠纷的场景涉及众多数字经济领域。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相关案件调研后发现,涉诉的个人信息类型既包括法律法规列明的手机号、身份证号、行踪信息等,也包含大量法律未明确列举的信息,例如视频浏览记录、职业信息、交易信息、位置信息等,还包括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信息等。  

同时,个人信息处理呈现出线上线下多主体多形态交融的特点。比如,有企业存在线下收集、线上处理、线下线上多主体混合处理、关联企业共同处理等行为。此外,随着法律普及和个人维权意识提升,死者个人信息处理、复制查阅等新类型个人信息纠纷,逐步进入诉讼程序。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介绍说,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等权利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的重要权利,个人死亡后,个人信息处理者仍然应当承担死者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义务,允许死者近亲属查询、复制死者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死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履行边界,包括“提供调取死者个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径”“基于业务关联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再实际控制死者的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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