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向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咨询并核定贷款资格,计算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月还款额等。
选择结清后贷模式的,经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核定具备商转公贷款资格、取得《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附件1)后,应于结清商业贷款剩余本息的1个月内携带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解押证明申请发放商转公贷款;
选择带押转贷或带押转组合模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向商业贷款银行征求意见,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携带《商转公银行意见书》(附件2)向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经审核确认具备商转公贷款资格的,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应出具《商转公贷款预审确认单》(附件1)。
(二)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提交中心规定的基本贷款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
2.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转公银行意见书》(带押转贷或带押转组合模式);
3.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解押证明(结清后贷模式);
4.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5.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6.近6个月的商业贷款还款明细(不足6个月的提供全部还款明细)。
(三)贷款审批。中心或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复核与审批,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内容。
(四)合同签订。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与其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五)抵押登记。中心贷款业务合作行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发放商转公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