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黄云灵 李沐子
AI技术在文学、视觉、音乐创作等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在引发著作权争议。前不久,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涉及AI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法院认定,体现创作者智力劳动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独创性,应予保护。据了解,该案是全国第二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具有著作权的案例。
案情:文生图作品被用于商业项目广告宣传
2023年2月,在上海从事艺术设计的林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并用PS修图软件手工修改,多轮设计后,最终形成一幅江边夜景图并取名为《伴心》。后林晨将这个图片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美术作品登记,作者和著作权人都是林晨本人。
图源:交汇点新闻 《伴心》 创作者林晨供图
去年,他偶然发现该图片被擅自做成了实体装置,且被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展示于常熟某商业区的水面上,用于相关商业项目网络广告宣传。
林晨联系了制造该气模装置的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指出其行为涉嫌侵权并要求下架,对方未给予积极回应。咨询律师后,林晨向公证机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24年4月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是否享有这幅图片的著作权成为争议焦点。被告杭州某公司辩称,气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气球呈纺锤形属于常见的几何图形,由于它们缺乏原创性和表达性,本身并不构成作品。
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创作内容系AI生成,其描述词为公共领域的日常表达,且其后期调整也为常规拓展方式。由此形成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不具有独创性。公司所放置的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际性相似,其主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案涉《伴心》图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两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图片进行网络传播构成侵权。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仅以“爱心”为基础进行实体建造不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结合原告举证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的证据,最终判决侵权方连续3天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
律师:利用AI创作要注意尊重他人权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在常熟市人民法院AI侵权案中,法院依据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即不断通过提示词修改所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又因用户与AI工具使用协议中约定作品归属于用户,所以能够认定用户是权利人,该图片作品被擅自用于网络传播,侵犯了其享有的图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付建告诉潮新闻记者,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暂无明确规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也仍然存在争议。
有法律专家认为,单纯的AI系统生成物不是作品,原因在于它的生成过程并非创作过程,而是在进行数据输入和训练后,按照人工智能的算法逻辑重新组合输出的过程。因此,若无足够的证据,人工智能生成物一般不构成操作者创作的作品。
而在司法审判中,判定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需要操作者提供充分的创作证据。在该案中,原告详细说明了其用相关“文生图”软件进行设计的过程,由于AI工具的不可复现性,当庭展示了在软件后台所编写的系列关键词,陈述了如何生成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图片的过程,并通过不断修改关键词,对生成的图片内容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调整。原告还展示了通过PS软件对图片进行编辑的过程。
“AI在创作领域的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其带来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也不容忽视。” 付建说,“目前学术界对AI生成式是否享有著作权仍然在激烈的讨论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促进AI发展的同时,也要保护大家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