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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2022正式版

   日期:2023-07-12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lanlanwork.gawce.com/mobile/news/2578.html
核心提示:个别诊所设定标准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他们没有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诊断容易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基本标准2022正式版

个别诊所设定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他们没有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诊断容易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不少于1人。

(2) 至少一名注册护士。

(三)设有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住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有会诊室、治疗室、治疗室。

(3) 每个房间独立,符合卫生布局和流线。 其中,处理室、处置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有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础装备。

检查台、检查椅、方盘、纱布罐、检查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2) 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堵嘴、牙垫、口腔导气管、人工呼吸器。

(三)具有与实施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和消毒供应相关服务合同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无需配备实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4.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制定门诊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本到位,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法律基础:

《杭州市个体诊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营诊所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民营诊所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这个城市的。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诊所,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营诊所是国民卫生服务的补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支持医务人员到偏远山区和医疗卫生条件差的地区开设私人诊所和从事医疗活动。

第四条 民营诊所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患者健康服务。

开诊所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申请人必须在本市或本区有常住住所。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5、非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6、身体健康(具有区卫生局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 7、符合本市、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本区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医疗机构 8.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 9. 有合适、合格的名额。

二、开设个人诊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个人在城市开设诊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师执业技能考试合格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个人在乡、镇、村开设卫生室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u3000 3. 开设诊所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并从事在相应的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中。 未取得医师注册和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必须在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个体执业医师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及时注销和取消执业医师资格。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证书。

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执业类别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疗的条件和需要,独立从事全科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执业或者非医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没收,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报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开诊所条件的相关知识。 开诊所时,需要申请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开诊所。 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请在法律快讯相关栏目咨询专业律师。 他们会给你专业的解答供你参考。

国卫医发(2017)55号中医(综合)诊断基本标准

中医(综合)门诊基本标准 中医(综合)门诊是指以门诊提供中医诊疗为主,中医就诊率不低于85%的门诊。

一、人员

(一)具有至少一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具有《中医(专科)医师资格证书》,依法注册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配药活动,必须有至少一名合格的中药技师。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个室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住房

(一)诊所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2)至少有诊疗室和治疗室。 有创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治疗室;

(三)各功能区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布局和流程,每个房间(含中药储放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检查床、检查台、检查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二)有与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4.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有书可查。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规程,中医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感染防控的有关规定。

牙科诊所制定基本标准

1.住房

建筑面积不小于80㎡。

二、开展项目

牙科诊所只能进行牙科治疗和牙齿修复。

三、部门设置

(1)科室设置:至少要有候诊室、治疗室、清洗消毒室、X光室,维修工作必须有内嵌复式和技术室,每个房间独立。

(2) 每个房间独立,必须有硬隔断,符合卫生布局和流线。 其中每个房间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mm。 每张牙科治疗椅的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3)诊室的地面和墙面应采用易于清洁和消毒的材料,采光通风良好,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4. 人员

(一)设置牙科治疗椅1把,人数不少于2人; 设置牙科治疗椅2张,人数不少于3人; 设置3张牙科治疗椅,不少于5人。

(二)诊所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口腔医师; 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医生、护士资格。

五、设备

至少提供一把综合牙科治疗椅。

(1)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汞合金混合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柜。

(2)牙科椅单元设备:综合治疗椅1把、手术灯1个、低速牙切装置1套、痰盂1个、器械

托盘1个、诊疗椅1把、病历写字台1张、口腔检查设备1套。

(三)具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现在开牙科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1.牙科综合治疗台

至少提供一张口腔综合治疗台。

2.人员

(1) 医师。

1、至少一名取得口腔执业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

2.每增加2个综合口腔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牙医。

3. 口腔综合治疗单位超过4个的,必须至少有1人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 护士。

1. 至少 1 名注册护士。

2、每3个口腔综合治疗单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3.住房

(一)有1张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口腔综合治疗台有两台以上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张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3) 住房设置必须符合卫生布局和程序。

4.设备

(一)基础装备。

光固化机、超声波洁牙机、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2) 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堵嘴、牙垫、口腔导气管、人工呼吸器。

(3)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带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高速、低速牙切装置1套、吸唾液装置1套、三用喷枪1把、医生椅1把、病历写字台1张,口腔检查器材1套。 诊疗设备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和消毒供应相关服务合同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无需配备实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5.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制定门诊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本到位,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扩展信息:

门诊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仅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不少于1人。

(2) 至少一名注册护士。

(三)设有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配备一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2.住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有会诊室、治疗室、治疗室。

(3) 每个房间独立,符合卫生布局和流程。 其中,处理室、处置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有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础装备。

检查台、检查椅、方盘、纱布罐、检查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2) 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堵嘴、牙垫、口腔导气管、人工呼吸器。

(三)具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适应的其他设备。

参考来源:卫生局-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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