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本来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但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机构却为了不公开政府信息,挖空心思找各种借口。据顶端新闻报道,浙江杭州萧山区一位市民近日收到该区南阳街道办通知,称他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缴纳两万四千多元“信息处理费”才能提供,逾期不缴费则视为放弃申请。
这并不是个例。此前,福建莆田一位拆迁户向区政府申请公开拆迁补偿情况,被告知该政府信息材料共计3182页,需缴纳超12万元的信息处理费。而几年前,山东济南历城区某街道办也向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市民开出了15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缴费单。
这些政府部门收费的依据,是2021年起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可以按量收费,收费标准实行超额累进:30页(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及以下的,不收费;31-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几十元一页,大大超过了正常的信息处理、打印费用。用上述办法中的话说,收取信息处理费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要用高额收费的手段,来阻止一些人过度行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所以该办法规定,只能对超出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频次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对正常的申请,不应该收费。
但是,何为“超出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频次”?在频次方面,办法在“按件收费”标准中规定,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照按件收费标准,每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10件以下,不能收费。但这样可能不能起到“阻遏”申请人的作用。于是,有的地方政府部门采用了“按量收费”的标准。这一规定,客观上成为一些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手段:如果申请人无力缴纳天价“信息处理费”,就会被视为放弃申请,于是相关的信息就不用公开了。
在上述几个例子里,政府部门都说申请公开的信息规模巨大,有的有700多页,有的更高达3000多页、4000多页,但是这么多信息里,到底有多少是申请人真正需要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最终没有公开,无从得知。
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行政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部分。国务院早在2007年就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条例,除了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应该公开。
近年来,中央也多次发文,提出要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但是,一些政府机构不仅不主动公开本来应该公开的信息,还想方设法阻止市民申请公开。比如杭州萧山市民申请公开的是“南阳横河美丽河道建设工程二期项目的招标、中标、结算等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畴。而南阳街道办不仅不主动公开,当市民提出公开申请时,还要收取2万多元的“信息处理费”,还称即使市民提出以电子形式获得信息,也属于复制电子数据,同样要收费。
除了收取高价信息处理费之外,还有的地方政府以“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为由不公开,有的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为由不公开。这些理由,虽然都“有法条依据”,也有一些合理的情形,但也有很多情形这些理由用得非常牵强,并不合理,事实上限制、阻碍了申请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才能提高行政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天价信息处理费不应成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