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起,赵某与宋某某联合运营某APP,在无实际规模养殖产业支撑的情况下,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线下宣讲会造势、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河南、黑龙江、江浙沪皖多个省市向社会公众推广该APP的酵素养殖项目,声称客户可通过该APP下单购买、认养酵素鸡、酵素猪、酵素牛等农产品,若放弃实物交易,平台亦可代为销售并承诺月利率3.67%至9%的保本高额回报。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期间,该APP共吸引了1355人投资酵素产品,总金额过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此后该APP上酵素认养农产品项目功能关闭。
2023年3月31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当天予以立案侦查。2023年12月25日案件移送至鸠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案件金额巨大、电子数据庞杂、涉及多家关联公司、参与人数众多,鸠江区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一方面查实赵某注册成立的多家公司均与酵素养殖生产无关,也没有相关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能力;另一方面该院办案人员联合公安干警多次赴审计机构,厘清资金项目,明确资金流向。
“经审计,公司的实际养殖成本为116万余元,然而APP上的订单数量、金额远不止于此,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实物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也没有能力给客户返利保本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利润为饵诱骗他人。”承办检察官表示。
此外,该院经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确系通过线下门店、讲座、推介会、发放传单、网络宣传等方式,面对不特定群体宣传推广该APP,准确把握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性质。
2024年6月,鸠江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某和宋某某提起公诉,两人分别被作出上述判决。随后,赵某、宋某某提起上诉。芜湖市中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