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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质量优效率高效果好

   日期:2023-08-02     浏览:62    移动:http://lanlanwork.gawce.com/mobile/quote/3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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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工作的高质效开展不仅要在实体结果上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正当程序加以实现,还应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刑事公诉:质量优效率高效果好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守正创新,勇于变革公诉工作模式,加强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与刑事公诉的融合,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刑事公诉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公诉能力和公诉效率。通过数字赋能,打通传统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对封闭独立的信息壁垒,突破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获取的障碍,促进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





进入新时代,因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更高期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求得以深入落实。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中一系列职能活动的统称,包括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刑事执行监督等,旨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良好社会秩序。新时代背景下,探讨如何高质效开展刑事公诉工作是刑事检察工作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题中之义。


质量优:刑事公诉工作的基本要求


质量为本,质在效前。新时代刑事公诉工作的开展应当坚持质量为本,质在效前。公诉质量上不来,公诉效率、效果必然大打折扣,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也就成为纸上谈兵、空中楼阁。


质量为本,要求严格审查、采信证据。检察人员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厘清事情原委、依法采信证据的基础上,高效开展刑事公诉活动。实践中,不少刑事案件存在事实交错、证据杂糅的情况,检察人员要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准确把握基本事实,把案件事实认定的每一个细节抠仔细,把每一份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核实清楚。质量为本,还要求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精准适用法律。当前,一些刑民交叉案件、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普遍性难题,检察人员应当守住案件质量“生命线”,保证每一起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和抗辩,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


质在效前,要求遵循类型化、精细化的公诉理念。在被追诉人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应当确保被追诉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筑牢证据堤坝,认真对待和有效回应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庭审质证和辩护,依法依规做好涉案财产处置,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也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简程序不减权利”,不能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检察人员要强化人民至上观念和案件质量意识,加强审查起诉工作,合理开展补充侦查、调查工作,确保案件公诉质量。


强化检警协作,优化检辩关系。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构建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框架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分工虽有不同,但应当加强协同,构建大控方格局,共同担负起追诉犯罪和控制犯罪的使命。这种配合、制约关系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均服务、服从于实现优质办案的目的。应当不断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做好提前介入侦查的工作,提升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引导能力,通过诉讼监督促使公安机关规范侦查行为,践行正当程序,依法取证和固定证据;加强疑难复杂案件中与公安机关的诉前会商,将证据要求向侦查前端有效传导,从源头上提升侦查质量,并促进两机关对于公诉标准和指控难度的认知一致性,加深相互了解和支持。


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构建良性检辩关系。一方面,检察人员应当强化正当程序意识,尊重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加强与辩护人、值班律师的信息沟通和理性对话;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司法救济职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应当重视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致力于营造文明对抗与理性合作的诉讼生态,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检察人员应当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充分保障被追诉人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并在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进行有效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对案件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尊重诉讼规律,理性对待考核数据。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引导检察人员履职的“指挥棒”,事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实现。今年4月修订印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更加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和实绩评价,旨在实现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中,检察人员应当理性看待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确立逻辑和现实意义,全面准确把握,善用、用好评价指标,防止出现“为数据而数据”的违背司法规律的行为,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简单机械地以案件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作为“好”的标准,也不要不顾具体案件的犯罪类型、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而简单地断言不起诉率越高越好、诉前羁押率越低越好,否则,最终的案件考核也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失去了适用的意义。此外,由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及职能不同,检察机关不同部门之间可能会存在办案数量不同的情况,在进行案件质量评价时,需要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切实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质效。


效率高:刑事公诉工作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扰乱市场秩序等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由此要求,新时代刑事公诉工作不仅应当在质量上表现优异,而且需要高效率地开展。


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运用起诉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和刑事政策的要求,进行合理的程序分流。可诉可不诉的,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则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积极建议法院适用效率化程度较高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从而不仅简化审判程序,而且能够实质性地减少当事人的上诉和申诉行为,实现诉讼经济价值。


强化数字赋能,更好履行公诉职能。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守正创新,勇于变革公诉工作模式,加强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与刑事公诉的融合,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刑事公诉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公诉能力和公诉效率。通过数字赋能,打通传统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对封闭独立的信息壁垒,突破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获取的障碍,促进案件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数字赋能,将图像识别、文字识别、语音识别、视频识别、生物识别等技术应用于刑事公诉工作,检察人员据此可以从单调繁重的打字压力中解脱出来。通过数字赋能,统一证据标准,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进行具体化、类型化构建,减少检察人员在核定审查证据时的工作量。通过数字赋能,开发大数据智能量刑系统,实现对相关法条、类似案例、相关论著、专家观点的实时推送,提高检察人员在法律检索、量刑建议生成等方面的效率。通过数字赋能,建立审查和出庭一体化平台,加强数据整合,推动刑事公诉智能化。


效果好:刑事公诉工作的根本追求


刑事公诉工作的高质效开展不仅要在实体结果上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正当程序加以实现,还应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实现刑事公诉效果好的工作目标,检察人员应当树立司法同理心,不断提升办案结果的可接受性。


树立司法同理心。现实中,一些热点刑事案件之所以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往往是因为案件的发生恰好触碰到了社会痛点,并且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或利益诉求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开展刑事公诉工作中,不仅要持续提升专业素养和公诉技能,加强工作规范性,提升公诉活动的透明度,勇于和善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还要切实树立司法同理心,密切关注社情民意,重视当事人、社会公众的朴实情感和朴素正义观,尊重常识常理常情,综合考虑天理、国法和人情,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人员如果不用同理心去理解和剖析经办案件背后的复杂人性和社会痛点,不设身处地地分析、处理争议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则很容易导致一些案件出现偏差,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提升办案结果的可接受性,平衡好“追诉”与“保障”之间的关系,强化当事人对办案结果的认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负有追诉和打击犯罪的职责,而且承载着保障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使命,因而在刑事公诉中,应当持续强化客观义务和职业伦理意识。既要重视收集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也要关注和收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既要重视保障被追诉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律师帮助权,认真审核和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合法性,提升被追诉人对案件处理结论的认同度,又要重视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法律帮助权,对于因犯罪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强化社会公众对办案结果的认同。检察人员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公诉活动中,应当注意透过表面的意见分歧,考察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痛点和人性困局,深入思考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重视和回应社会舆论的重大关切,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慎刑理念。尤其是,对于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公诉克制态度,在深入考察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刑罚可罚性的基础上,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出合理的评判和决定,同时需要加强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四大检察”的综合履职优势,能用民事、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的,不要轻易动用刑罚措施,避免一步到刑的简单化做法,防止过度犯罪化、刑罚化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不良影响。此外,应当积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等方式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凝聚共识,争取把每一个发生在公众身边的热点刑事案件,转化成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的法治实践,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分别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丹)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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