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司法责任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惩罚不使用罚款、充公财物单据或许使用不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充公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揭发,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有关机关对使用的不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划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务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划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充公的违法所得或许拍卖款子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有关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许损毁查封、拘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该当依法予以补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搜检办法或许执行办法,给公民人身或许产业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许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该当依法予以补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穷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该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穷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惩罚取代刑事惩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有关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穷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该当予以阻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阻止、惩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许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民众好处和社会秩序蒙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穷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范畴内有违法行为,该当赐与行政惩罚的,适用本法,司法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划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沐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