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9年,吴中申在担任临海市大洋街道桑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此外,吴中申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7月,吴中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0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6年12月,桑园村经济合作社与宏大公司签订桑园村旧村改造项目合同,宏大公司董事长郑某多次以节日送礼为由赠予吴中申米糠油、黄鱼等礼品,希望得到关照,吴中申予以收受。
为了取得更多村干部的支持,方便项目工程推进,郑某还多次请吴中申牵头组织宴请村干部,宴请费用几千元不等,均由宏大公司支付。
2017年6月,郑某再次向吴中申表达“心意”。为掩人耳目,二人商量后决定,将好处费混入塘渣填土工程费用中,由第三方公司转赠给吴中申,共计55万元。
2021年6月,临海市大洋街道纪工委接到群众举报,对相关违纪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了吴中申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等问题。2021年7月,吴中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年10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违纪党员反省:身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没有抵挡住诱惑,觉得自己手里有点权力,吃点喝点拿点无所谓。时间长了,贪念越来越重,怀着侥幸心理,以为通过第三方公司受贿能瞒天过海,何其愚蠢!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后悔莫及。